为什么领养猫要给钱?
首先,要区分概念,“领养”和“收养”是两种不同的救助形式; 其次,要分析原因,为什么要为“领养”收费; 最后,谈谈对这一现象的看法。 “领养”和“收养”的关系 从广义的角度讲,“领养”和“收养”都含有救助的意思。例如:《动物保护法》中,用“饲养”代替了“收养”;动物救助组织经常用“领养”代替“收养”等。 但是,若仔细推敲起来,二者仍有不同之处。主要在于:是否发生了家庭关系的转变——也就是是否建立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。
而建立这种关系的基础,就是收养行为发生之后,被收养人移居收养人所在地,与收养人共同居住生活,并在经济上依赖于收养人。从这方面说,只有“收养”才会产生类似家庭的联系。 而“领养”虽然会带动物到收养者家里,但是,动物并不必然与收养者形成长期、稳定的依赖关系(比如收养者想再养一只宠物的时候)。可以认为“领养”没有造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转变。 关于“领养”和“收养”更多细节的区分,欢迎大家看我的这篇文章: 为此,从法律意义上来说,“收养”的孩子才是“自己的亲生儿女”(只是这个“自己”可能不是生物学的自己);“领养”的动物则只是“收养的动物”。 二者对救助对象的不同 在我国现行立法下,“收养”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——“孤儿”“弃婴”等有明确规定的对象。而“领养”的对象范围则宽松许多,只要是找不到其亲属的流浪动物都可以是“领养的动物”。所以,“领养”比“收养”的操作更为简单一些。
当然,这里所谓“找不到其亲属的流浪动物”也不是凭空认定的。在现实中,通常是由相关部门(公安、民政部门)认定后,才能进行“领养”操作。 所以严格来说,“找不到其亲属的流浪动物”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以“领养”的动物。
二者的费用问题 因为“收养”成立的前提是被收养者是“孤儿”“弃婴”等情况,所以从道德层面而言,“收养”比“领养”更为高尚。
而且因为要建立抚养关系,“收养”比“领养”付出的代价也更大——需要承担更多的生活开销以及教育经费等。人们一般也会认为“收养”的费用远高于“领养”。 事实上,从成本计算方面,也是“收养”更占优。这主要是因为:
1.寻找合适送收养人的“孤残儿童”要比找流浪动物容易得多。毕竟,“孤残儿童”是有明确法定条件的特定对象,其来源主要是福利院和孤儿院。而流浪动物则需要通过相关机构(比如小动物保护协会)的层层遴选才能找到。
2.由于“孤残儿童”送收养行为直接与公法相接轨,从政府角度来看,也更倾向于直接拨款给福利院和孤儿院,由他们直接负责“收养”儿童的种种费用。 而对于流浪动物的“领养”,政府则是采取“只搭台,不唱戏”的方式,更多情况下只是一个引导性举措,并不实际负担费用。这就使得“领养”的行为往往还需要借助相关社会团体的力量来实际运作。相应地,这些社会团体为了维系自身存在和持续运转,就不得不依靠收取“领养费”的方式来获取资金。